“三光”商标是在对中国人的记忆进行挑衅。多年来,日本利用经济话语权,千方百计美化当年的侵略战争,抹去亚洲人民对那段历史的记忆。中国也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原因,有意无意间,记忆失落。“三光”商标,是一种试探与挑衅:曾经伤痛,你们是否还记忆犹新?
[编按]杭州的一日资企业申请注册“三光”商标,引发轩然大波,反对者认为是一种民族歧视,支持者认为三光只不过是很平常字眼,过份敏感只能是“狭隘的民族主义观”在作祟。我们欢迎网友以理性的态度来加入探讨。
作者:练洪洋
日本福见产业株式会社在2004年1月2日申请注册“三光”这一商标,并于2006年5月28日获得公告。如果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那么这个日本公司将于8月28日获证(8月10日《现代金报》)。
“三光”本无罪,只是与“日本”联系在一起,情况就骤然不同。前事不远,日军当年侵华时实施的“三光政策”对中国人民犯下滔天罪行:从1938年10月至1940年10月日军动用50多万兵力对我华北根据地进行100多次千人以上规模的扫荡,实行杀光、烧光、抢光的“三光政策”。
万户萧条鬼唱歌,历史不应该也不会忘记这惨绝人寰的一幕幕暴行!
60多年后的今天,“三光”借尸还魂,卷土重来,我们应该警惕。囿于信息不对称,我们无法知晓这家日本公司注册如此暧昧的商标的真实意途,但我相信这应该不是无心之失,作为一家对华企业,隆而重之向中国申请商标,是不可能不知道日本当年曾对中国实施过“三光政策”,不知道“三光”对中国人民来说意味着什么。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显然是项庄舞剑,有备而来。我相信,“三光”商标首先是一种文化意淫。今时今日之中国,已经不是60年前的中国;今时今日之日本,也非当年之日本。面对日益强大的中国,日本军国主义者想重显当年的“威风”,在中国的土地上烧杀抢掠,如入无人之境,恐怕只有关起门来,用文化意淫一下,安慰自己的狼子野心了。
同时,“三光”商标也是在对中国人的记忆进行挑衅。多年来,日本利用经济话语权,千方百计美化当年的侵略战争,抹去亚洲人民对那段历史的记忆。中国也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原因,有意无意间,记忆失落。“三光”商标,就是一种试探与挑衅:曾经的伤痛,你们是否还记忆犹新?
不管这家日本公司意途何在,作为中国人,感情上都不能接受“三光”商标,这是事关民族气节的大是大非的问题,不容商议。国家商标局的官员难道不清楚“三光”可能给国人感情带来的伤害?为什么还要给它开绿灯?商标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否决完全是依法办事,理直气壮。
我在想,如果日军当年在韩国也实施了惨绝人寰的“三光政策”,今天日本的企业想在韩国申请“三光”商标,韩国会不会同意?该企业敢不敢在韩国卖“三光”牌产品?
只有自己尊重自己,别人才可能尊重你。希望那些惟利是图者、实用主义者、崇洋媚外者,在民族大义面前,都留一点气节,面对“三光”,就该说“不”!
从“三光”到“灭华”会有多远?
作者:苏煜
在华日资企业福见产业株式会社在2004年1月2日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三光”这一商标,并于2006年5月28日获得公告。如果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那么这个日本公司将于2006年8月28日获证。日前,杭州市裕佳商标事务所的马经理决定以这个商标有不良影响为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8月10日《现代金报》)
马经理的异议能否被中国商标局接受我们还不得而知,然而,“三光”商标能在中国提出、有商标事务所愿意为其代理、并顺利通过中国商标局审查而公告,应该说就已经是一个很令人悲哀的事件。
说起来,“三光”这个名词离我们这个民族并不是多么遥远的事,不过60多年的距离,那是我们这个民族永远的痛!因此,即使是最没有历史责任感的人,也应该对这个名词具有一点最起码的敏感。于是,我一要惊讶于代理该商标的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就这一事件的表示;二要惊讶于中国商标局居然就可以让这样一个商标通过它的审查关。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就这一事件表示,这一商标是由客户提出来的,“客户有要求,我们也没有办法。因为这一商标在中国是没有的,所以客户可能认为就能注册,我想这并不违反商标法,否则国家商标局也不会予以批准。我们在当初接下代理的时候也并不清楚对方目的,就这样报上去了。”
客气有要求,他们就代理!当然也还算有个条件,就是说必须是在中国没有的商标。那我要问,“灭华”这个商标有没有?相信还没有。那么,如果有人来申请,他们是不是代理?当然,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这件事上做的或许还真有些道理,因为中国商标局审查通过这一商标并给予公告在某种意义上证明了他们的判断。所以,我们还真的对这家公司没有什么好说的了。何况,在商言商,我们似乎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理解他们这种有钱赚就不顾一切的作法。
而中国商标局呢,他们的责任恐怕就不是那么好推卸的了。我想,中国商标局应该不会、也不敢以不了解“三光”这个名词的特殊含义来推脱责任。那么,我就实在不明白他们将以何种理由来面对社会的质疑。《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而其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它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所以,诚如那位马经理所言,无论从哪一条看,商标局都不应该核准“三光”商标的申请。但是,他就核准了,就审查通过了,你说这如何解释!
而更令人遗憾的是,网上居然有人把马经理的这种异议视为没有民族自信心的表现,视为“狭隘民族主义”!这真是笑话。为此我想问,美国是否会允许在美日资企业在美国注册“袭击珍珠港”这个商标?我甚至怀疑,在美日资企业敢不敢向美国商标局提出这个商标申请!但是,他们在中国就敢申请“三光”这个商标,而且很顺利的找到代理并通过中国商标局的审查而公告。所以,我不能不有所担心,从“三光”到“灭华”,会有多远?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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